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房产

律师介绍

程杰 程杰律师深耕法律行业10年,作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聚焦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屋拆迁等核心领域,累计办理案件1000+起,其中婚姻案件 500+ 起、占比50%,涵盖千万级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疑难场景,服务多家企业及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扎实功底和丰富经验,提供高效精准法律服务,赢得行业与客户双重认可。...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杰律师

电话号码:188-6883-2993

手机号码:18868832993

执业证号:13301**********49

执业律所: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 b 区 b2 幢 2 层五民律师事务所(金华银行楼上)

婚姻房产

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

作者:程杰     时间:2026-08-18    来源:浙江离婚房产纠纷网-离婚律师丨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之间离婚之后对于承租的公租房是否还能继续居住,很多人都不明白,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上一篇:房屋还贷过程中离婚如何分配房产

下一篇: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如何处理

@ copyright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备案号:浙ICP备2023018814号
提供离婚房产分割在线咨询服务。律师手机:188-6883-2993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 b 区 b2 幢 2 层五民律师事务所(金华银行楼上)